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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献

在争议与发展中完善

发布时间:2025-12-17 16:55:46 人气: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与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

  从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到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循环经济法(草案),并于2007年8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再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最终通过,可谓一波三折。

  第三次审议时,“循环经济法”才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当时,名称问题是前两次审议反映较多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法的名称提出了一些意见,他们认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还不足,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差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考虑到成熟程度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该法目前规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也较多地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为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最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法的名称修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的“一进一出”,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该法草案在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累进加价制度规定的支持和反对,成为横扫会场的两派意见。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在作关于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从大的方向和原则来讲,运用价格杠杆来鼓励节约用水、用电,这是应该肯定的,但要明确累进加价制度,现在看来很难。因为虽然我国几次发文明令限时推广,但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尚不成熟。

  实际上,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2002年原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然而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实行的难点就在于,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法律的实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持。

  据了解,在该法生效之时,将有30多项的配套法规同时公布。例如,有关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再利用的行政法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措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节能产品、限制出口耗能高产品的具体办法等。以上配套规定有的已经出台并正在实施,有些正在研究制定,以保证该法的有效实施。

标签: 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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