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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2 16:45:24 人气:
为推进我县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定,县物价局、县住建委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泾县城区供水价格暨居民阶梯水价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省物价局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必须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就是在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基本用量的基础上,对定量以内的用水采用基准水价,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超量累进加价。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高,以引导用户减少水资源使用量。
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按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确定。水价中第一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覆盖92.8%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252360立方米,覆盖97.3%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三阶梯年用水量为超出360立方米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规定,阶梯价格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已经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要逐步调整到位。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宣城市市区和各县(市)做法,我县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为1∶1.5∶2,第一、二阶梯与国家和省规定一致,第三阶梯水价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第一阶梯水价1.20元/m、第二阶梯水价1.80元/m、第三阶梯水价2.40元/m。低于郎溪县、广德县,与宣城市区、宁国市、绩溪县、旌德县基本一致。
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居民阶梯水量按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收费时,年累计未超过第一级水量,按第一级水价计算收费;年累计达到二、三级用水量,超过部分相应水价累加计算收费。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城区自来水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集体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1.40元/m执行。
(二)学校、养老机构、部队、社居委、免费公厕、绿化、消防等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1.40元/m执行
我县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户籍人口4人以上(不含4人)居民户,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用水量年增加60m、第二阶梯用水量年增加30m。执行时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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